初等考試‧考試科目
【初等考試考試科目】
分共同科目與專業科目。共同科目計兩科,專業科目計兩科,四科成績平均計算。但不得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不得低於50分。

【共同科目】
(應試科目上端有「◎」符號者採申論式和測驗式之混合題型。應試科目上端有「※」符號者採測驗式題型。)
※1.國文(99年起改測驗50題,每題2分)
※2.公民與英文(公民70%、英文30%)

類科 專業科目
一般行政 ※1.行政學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一般民政 ※1.地方自治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人事行政 ※1.人事行政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教育行政 ※1.教育學大意、※2.教育法規大意
社會行政 ※1.社政法規大意、※2.社會工作大意
勞工行政 ※1.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地政 ※1.土地法大意、※2.土地行政大意
戶政 ※1.戶籍法規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政風 ※1.公務員法大意(含任用、服務與懲戒)、※2.法學大意
財稅行政 ※1.稅務法規大意、※2.財政學大意
會計 ※1.會計學大意、※2.會計審計法規大意
經建行政 ※1.經濟學大意、※2.法學大意
電子工程 ※1.電子學大意、※2.基本電學大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