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特考‧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
考試別 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限制規定
地方特考
三等/四等/五等
1.採分區報名、分區錄取、分區分發方式辦理(共分9個考區及錄取分發區)。
2.考區即錄取分發區,本考試分:
(1)臺北市。
(2)高雄市。
(3)臺灣省北區(基隆市、臺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)。
(4)臺灣省中區(苗栗縣、臺中縣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)。
(5)臺灣省南區(嘉義縣市、臺南縣市、高雄縣、屏東縣)。
(6)臺灣省東區(花蓮縣、臺東縣)。
(7)臺灣省澎湖區(澎湖縣)。
(8)福建省金門區(金門縣)。
(9)福建省連江區(連江縣)。
3.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,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,不得自行決定考區。
及格人員,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「3年內」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,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「再服務3年」,始得轉調以外之機關任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