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特考‧考試地點與分發規定
| 考試別 | 考試地點及錄取分發區 | 限制規定 |
| 地方特考 三等/四等/五等 |
1.採分區報名、分區錄取、分區分發方式辦理(共分9個考區及錄取分發區)。 2.考區即錄取分發區,本考試分: (1)臺北市。 (2)高雄市。 (3)臺灣省北區(基隆市、臺北縣、桃園縣、新竹縣市、宜蘭縣)。 (4)臺灣省中區(苗栗縣、臺中縣市、南投縣、彰化縣、雲林縣)。 (5)臺灣省南區(嘉義縣市、臺南縣市、高雄縣、屏東縣)。 (6)臺灣省東區(花蓮縣、臺東縣)。 (7)臺灣省澎湖區(澎湖縣)。 (8)福建省金門區(金門縣)。 (9)福建省連江區(連江縣)。 3.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,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,不得自行決定考區。 |
及格人員,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「3年內」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,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「再服務3年」,始得轉調以外之機關任職。 |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