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特考‧法制
法制》介紹
法制工作主要是針對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、諮商和解答,其中也涉及到訴願、申訴、復審、國家賠償與調解事務之審議,另外亦有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。因此,法制人員主要從事於法令的計畫、研究、擬議、審核、督導及執行等工作。
法制人員的職務類型不盡相同,有行政救濟型、司法型或立法型三種。例如:主要負責公務人員訴願案件審議等工作,便是屬於行政救濟型;若須要常跑法院、從事訴願和行政訴訟答辯審議事項者,便屬於司法型;若是負責法案草擬的,便是屬於立法型。由於公務員的職務執行及業務推動都和法律息息相關,因此法制人員的角色便相當重要,不論何種行政部門,都需要富有法律知識的人才,所以法制人員就是每個部門裡的法律專家。
法制》考試科目
法制工作主要是針對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、諮商和解答,其中也涉及到訴願、申訴、復審、國家賠償與調解事務之審議,另外亦有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。因此,法制人員主要從事於法令的計畫、研究、擬議、審核、督導及執行等工作。
法制人員的職務類型不盡相同,有行政救濟型、司法型或立法型三種。例如:主要負責公務人員訴願案件審議等工作,便是屬於行政救濟型;若須要常跑法院、從事訴願和行政訴訟答辯審議事項者,便屬於司法型;若是負責法案草擬的,便是屬於立法型。由於公務員的職務執行及業務推動都和法律息息相關,因此法制人員的角色便相當重要,不論何種行政部門,都需要富有法律知識的人才,所以法制人員就是每個部門裡的法律專家。
法制》考試科目
| 等別 | 普通科目 | 專業科目 |
| 地特三等 | ◎1.國文 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 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 |
◎1.行政法 ◎2.民法 3.刑法 4.商事法 5.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6.立法程序與技術 |
| 註: 1.普通考試、地特四、五等及初等考95~97年,無招考名額。 2.「※」符號採測驗式試題、「◎」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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