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特考‧法制
介紹 考試科目 分發單位與工作性質 各年度報考錄取名額 投考組合
法制》介紹
法制工作主要是針對法令制度與法令規章之研擬、諮商和解答,其中也涉及到訴願、申訴、復審、國家賠償與調解事務之審議,另外亦有立法方面之輔助事務等。因此,法制人員主要從事於法令的計畫、研究、擬議、審核、督導及執行等工作。

法制人員的職務類型不盡相同,有行政救濟型、司法型或立法型三種。例如:主要負責公務人員訴願案件審議等工作,便是屬於行政救濟型;若須要常跑法院、從事訴願和行政訴訟答辯審議事項者,便屬於司法型;若是負責法案草擬的,便是屬於立法型。由於公務員的職務執行及業務推動都和法律息息相關,因此法制人員的角色便相當重要,不論何種行政部門,都需要富有法律知識的人才,所以法制人員就是每個部門裡的法律專家。

法制》考試科目

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
地特三等 ◎1.國文
(作文60%、公文20%、測驗20%)
※2.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
◎1.行政法
◎2.民法
3.刑法
4.商事法
5.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
6.立法程序與技術
註:
1.普通考試、地特四、五等及初等考95~97年,無招考名額。
2.「※」符號採測驗式試題、「◎」符號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。